“遗嘱只给儿子”,儿媳能分吗?北京遗产律师:没明确 “只归一人”,就能分一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房屋继承纠纷案解析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小雨,被继承人陈永年之女
李芳,陈永年之配偶
被告:
陈小丽,被继承人吴玉琴之女
周明,陈小丽之配偶
陈静静,陈树平之女(原告堂妹)
被继承人:
吴玉琴,2018 年 6 月 29 日去世(陈永年、陈树平之母)
陈永年,2023 年 3 月 4 日去世(原告之父)
陈树平,1994 年 7 月 20 日去世(陈静静之父)
(二)案件背景
吴玉琴生前拥有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014 年通过公证遗嘱指定由次子陈永年继承。吴玉琴去世后,陈永年实际占有该房屋直至 2023 年离世,未留遗嘱。陈小雨、李芳作为陈永年的子女和配偶,主张按遗嘱及法定继承规则继承房屋。陈静静以购房款涉及父亲陈树平(陈永年兄长,1994 年工亡)的工亡赔偿金为由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获得补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与权属证据:
吴玉琴 2014 年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陈永年个人继承,内容合法有效。
房屋买受人为吴玉琴,2008 年登记在其名下,2018 年陈永年通过遗嘱继承取得使用权,未办理更名登记。
家庭关系与争议点:
吴玉琴与丈夫陈锦荣育有四子:长女陈小丽、长子陈树平(1994 年工亡,女陈静静)、次子陈永年(原告之父)、三子陈树俊(2023 年 7 月去世无子女)。
陈静静主张购房款含陈树平工亡赔偿金 3 万元(1994 年分配),认为祖母吴玉琴未合理分配未成年人应得份额,要求赔偿 45 万元及利息。
法律关系交叉:
陈永年继承房屋后,该房因婚姻关系成为其与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永年去世后转为遗产。
二、争议焦点
(一)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主张:吴玉琴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陈永年通过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去世后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配偶李芳(50% 份额)和女儿陈小雨(法定继承陈永年 50% 份额中的 50%)按份共有。
被告(陈静静)抗辩:房屋实际使用陈树平工亡赔偿金购买,吴玉琴擅自处分属于陈静静(未成年人时应得份额)的财产,遗嘱部分无效,应先析出工亡赔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再继承。
(二)陈树平工亡赔偿金分配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原告主张:工亡赔偿金分配发生在 1994 年,与本案房屋继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陈静静未提供购房款与赔偿金直接关联的证据,应另案主张。
被告(陈静静)抗辩:购房时间(2002 年)在工亡赔偿(1994 年)之后,吴玉琴曾承认使用部分赔偿金,且自己作为当时的未成年人,有权主张分配不公的赔偿,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分配:
一号房屋由李芳、陈小雨按份继承,李芳占 3/4 份额(夫妻共同财产
50%+ 继承陈永年 50% 份额中的 50%),陈小雨占 1/4 份额(继承陈永年 50% 份额中的 50%)。
诉讼费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按诉讼请求约定)。
四、案件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吴玉琴明确将房屋指定由陈永年个人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陈永年继承房屋时,因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且遗嘱未明确仅归其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玉琴遗产 50%+ 陈永年个人 50%)。陈永年去世未留遗嘱,其 50% 份额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由配偶、子女法定继承,故李芳、陈小雨分别分得 3/4、1/4 份额。
(二)工亡赔偿金争议的法律关系区分
陈树平工亡赔偿金属于其近亲属的抚恤性质财产,分配主体为配偶、子女、父母。陈静静主张吴玉琴擅自处分赔偿金,需证明购房款与赔偿金的直接关联(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但本案中仅提供经办人证词,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且该争议与遗嘱继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认定应另案处理,避免混淆遗产继承与工亡赔偿两个独立法律关系。
(三)未成年人权益的追溯主张限制
陈静静提出 1994 年分配工亡赔偿金时自己为未成年人,但其主张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八十八条),且工亡赔偿款的分配在当时已完成,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故法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原告视角)
(一)遗嘱效力的立体化举证策略
核心证据:提交公证遗嘱原件、公证处存档材料、遗嘱订立时的视频记录,证明遗嘱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排除 “擅自处分” 嫌疑。
法律援引:强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后遗嘱优先” 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巩固遗嘱效力层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精准分割计算
时间线梳理:明确 “遗嘱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无特别约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逻辑链,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
“继承所得财产属共同财产” 的例外情形(需明确只归一方),证明被告 “个人财产” 主张不成立。
份额量化:通过 “夫妻共有 50%+ 法定继承 50%” 的阶梯式计算方式,清晰展示原告应得份额的法律依据,增强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
(三)交叉法律关系的有效切割
异议应对:针对被告 “工亡赔偿款购房” 的主张,快速识别其与本案的法律关系差异,引用《民事诉讼法》关于 “诉的合并” 规则,要求被告另案起诉,避免本案审理焦点被转移。
时效抗辩:主动提出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提交工亡赔偿分配时间、购房时间等证据,强化法院对争议独立处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