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胜诉:遗嘱代书人证词矛盾,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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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周明远(被继承人长子)
周明辉(被继承人次子)
被告:
李芳(被继承人儿媳,已故之子配偶)
周珊(被继承人孙女,已故之子之女)
周阳(被继承人孙子,已故之子之子)
被继承人:
周国强(周明远、周明辉、周志勇之父)
林秀兰(周国强配偶,已故)
其他亲属:
周志勇(周国强三子,已故)
(二)案件背景
周国强与林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子:周明远、周明辉、周志勇(2021 年去世)。林秀兰于 2012 年去世,周国强于 2023 年去世,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指定全部财产由长子周明远继承。周志勇之妻李芳及子女周珊、周阳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双方就登记在周国强名下的两套房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产范围与权属: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周国强名下,双方认可二号房屋为周国强与林秀兰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因涉及拆迁安置争议,被告主张实际权利人为已故之子周志勇。
周国强于 2023 年 9 月 2 日立代书遗嘱,内容为 “自有财产由长子周明远继承”,由邻居李华代书,张敏、王磊见证,周国强在代书人签署的姓名上捺印(未亲自签字)。
遗嘱效力争议:
原告提交代书遗嘱及证人证言,称周国强因白血病手抖无法签字,捺印系本人真实意思。
被告指出证人证词矛盾:代书人李华称遗嘱内容根据房本书写,见证人张敏称立遗嘱时未出示房本,遗嘱中房屋地址与周国强口述的 “老房子”
不一致。
扶养义务与关联案件:
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证明周明远为周国强支付数十万元治疗费并全程陪护。
被告提交拆迁协议复印件,主张一号房屋源于周志勇宅基地拆迁,周国强仅为名义登记人,已另案起诉确认权属。
二、争议焦点
(一)代书遗嘱是否具备法定效力
原告主张:遗嘱有两名适格见证人在场,代书内容与周国强口述一致,捺印可替代签名,符合《民法典》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被告抗辩:遗嘱无遗嘱人亲笔签名,捺印过程无视频证明自愿性,且代书内容添加了周国强未提及的房屋具体地址,属重大瑕疵,应认定无效。
(二)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周国强个人遗产
原告主张: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周国强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遗嘱处分行为有效。
被告抗辩:二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秀兰去世后应先析出 50% 份额;一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周志勇,周国强仅为登记代持人,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法定继承中如何分配遗产份额
原告主张:周明远尽主要赡养义务,即使遗嘱部分无效,也应多分遗产。
被告抗辩:遗嘱无效后应按法定继承,周志勇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且周明远的赡养证据不充分,应平均分配。
三、裁判结果
二号房屋分割:
认定为周国强与林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林秀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周国强、周明远、周明辉、周志勇各继承 12.5%。
周国强去世后,其 62.5% 份额(含继承林秀兰的 12.5%)由周明远、周明辉、周志勇(代位继承人周珊、周阳)继承。结合周明远支付主要医疗费的事实,酌定周明远 40%、周明辉 35%、周珊
12.5%、周阳 12.5%。
一号房屋处理:
因涉及周志勇宅基地拆迁权属争议且另案未审结,本案暂不认定为周国强遗产,当事人可待权属明确后另行主张。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周明远要求单独继承两套房屋的请求因遗嘱无效被驳回。
四、案件分析
(一)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5 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捺印虽可作为确认方式,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自愿性。本案中,周国强未签字且证人对遗嘱内容形成过程陈述不一,原告未提交捺印时的视频或录音,无法排除代书人自行添加房屋地址的可能性,故认定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步骤
二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林秀兰去世后首先析出 50% 归周国强,剩余 50%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各 12.5%)。周国强去世后,其名下 62.5% 份额(含自身 50%+ 继承的 12.5%)按法定继承,体现 “先析产后继承” 的基本规则。
(三)代位继承与扶养义务的量化分配
周志勇先于周国强死亡,其子女周珊、周阳代位继承周志勇的 12.5% 份额。法院根据《民法典》第 1130 条,结合周明远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陪护记录等证据,认定其尽较多扶养义务,将其份额从均等分配的 33.3% 提升至 40%,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四)未决权属的司法处理原则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周国强名下,但被告提供了拆迁协议复印件证明权属争议,法院基于 “房屋权属需先行确认” 的司法惯例,对未决财产暂不分割,避免在继承纠纷中直接处理物权争议,保障当事人后续救济途径。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精准攻击
代理被告时,聚焦《民法典》第 1135 条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核心要件,通过对比证人证言细节(如房本是否在场、地址描述来源),证明代书内容与遗嘱人口述存在实质性差异,成功动摇遗嘱效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链构建
提交结婚证、房屋购买合同等证据,证明二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结合 “一方死亡后先析产再继承” 的规则,迫使原告放弃 “房屋属个人财产”
的主张,为法定继承打开突破口。
(三)代位继承权的刚性主张
提前准备周志勇的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文件,明确周珊、周阳的代位继承人身份,确保在遗嘱无效后,已故子女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承接,防止原告以
“尽孝” 为由独占遗产。
本案启示:在遗嘱继承纠纷中,需同时关注遗嘱效力审查与财产权属认定,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可通过证人证言质证、法律要件拆解削弱其效力;对于争议财产,应结合婚姻状况、财产来源构建证据链,确保继承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