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胜诉:评估报告明确价值,共有物分割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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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浩(被继承人次子)
被告:
王强(被继承人长子)
王芳(被继承人长女)
被继承人:
王某(王浩、王强、王芳之父)
李某(王浩、王强、王芳之母)
(二)案件背景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长子王强、次子王浩、长女王芳。王某于 1998 年去世,李某于 2021 年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此前经法院判决,王浩、王强、王芳对一号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因房屋归属及分割方式协商未果,王浩诉至法院,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二被告折价款。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权属与份额认定:
2022 年生效判决确认三人对一号房屋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2023 年 3 月,甲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一号房屋市场价值 79.88 万元,王浩支付评估费 5000 元。
分割争议:
原告王浩主张:按份共有状态下,自己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按评估价向二被告各支付三分之一份额折价款(266267 元)。
被告王强抗辩:称原告曾承诺将其份额让渡给自己,现要求原告补偿剩余份额价款,但未提交有效协议。
被告王芳同意原告主张,要求支付折价款后放弃房屋所有权。
法律程序:
原告提交生效判决书、评估报告,证明权属份额及房屋价值。
被告王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曾放弃份额,仅口头主张存在补偿约定。
二、争议焦点
(一)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原告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房屋归己所有并支付折价款。
被告抗辩:王强认为原告曾承诺转让份额,应优先履行内部约定,而非直接分割房屋。
(二)共有物分割方式的选择
原告与王芳主张:房屋适合实物分割,由原告取得所有权并折价补偿,符合效率原则及双方意愿。
王强抗辩:坚持要求原告补偿其所谓的 “未兑现份额”,但未明确具体分割方式,仅表示 “不掏钱、要折价款”。
(三)被告王强的补偿主张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王强所称 “协议书” 无证据支持,属单方面陈述,应依法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份额分割。
王强抗辩:原告曾口头承诺转让份额,现应补足补偿款,但未提供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佐证。
三、裁判结果
房屋权属确认:
一号房屋(房山区一号)归原告王浩所有。
折价款支付:
王浩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分别向王强、王芳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266267 元(79.88 万元 ×1/3)。
驳回其他请求:
被告王强的补偿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四、案件分析
(一)按份共有物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303 条、第 304 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式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折价分割。本案中,三人对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各占 1/3),原告作为共有人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分割方式的合理性判断
房屋为不动产且具有整体使用价值,原告愿意取得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被告王芳明确同意该方式,符合 “物尽其用” 原则。被告王强虽反对,但未提出更合理的分割方案,且其
“补偿主张” 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及原告意愿确定折价分割,合法合理。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认定
被告王强主张原告曾承诺转让份额,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书面协议、录音等证据,仅为口头陈述,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以生效判决及评估报告为依据,排除无证据支持的抗辩,确保裁判结果于法有据。
(四)司法实践中的效率与公平平衡
本案通过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避免因实物分割导致价值减损,同时保障各共有人获得等价补偿,体现了 “折价分割” 在不动产共有物纠纷中的优先适用性,既维护了原告对房屋的实际需求,也确保被告获得合理经济补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生效裁判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利用在先判决确定的权属份额,作为本案分割的权利基础。原告代理时重点提交(2022)京 0111 民初 2340 号、(2022)京 02 民终 9591 号判决书,快速锁定争议焦点为 “分割方式” 而非 “份额认定”,减少诉讼争议点。
(二)评估报告的关键证据价值
主动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以甲公司专业报告为依据,量化各共有人应得折价款,为法院裁判提供明确计算标准。避免因价格争议拖延审理,提高裁判效率。
(三)对方抗辩的针对性反驳
针对被告王强的 “补偿主张”,强调其未提交任何证据,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举证责任规则,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指出其主张与在先判决无关,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防止无关抗辩干扰本案审理。
(四)分割方式的策略选择
结合原告实际需求(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优先主张 “折价分割” 而非 “实物分割”,并说服同意方被告(王芳)支持该方案,形成多数共识。利用《民法典》第 304 条 “共有人协商一致优先” 原则,增强方案的法院认可度。
本案启示: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需优先以生效裁判确定权属,结合评估报告量化财产价值,针对对方无证据的抗辩及时援引举证责任规则反驳,同时根据当事人实际需求选择最有利于执行的分割方式,实现权利主张与司法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