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放弃继承后再反悔?律师用证据链证明声明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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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强(被继承人之子,随父姓)
被告:
李华(被继承人配偶,原告之母)
张芳(被继承人养女,随父姓)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李华系夫妻,育有一子张志强,1995 年收养张芳共同生活。张建国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先于其去世。夫妻共有一号房屋(海淀区)及车牌号为
××× 的大众牌轿车一辆。张志强诉请分割房屋(自愿将份额赠与母亲)并继承车辆,主张张芳已放弃继承;张芳抗辩称放弃声明因母亲拟出售房屋而反悔,要求法定继承;李华同意车辆归张志强,房屋归自己所有。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财产权属:
一号房屋:2001 年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占 50% 份额。
涉案车辆:2022 年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张志强主张实际出资借名购买,后认可属遗产。
放弃继承声明:
张芳于 2023 年 3 月 7 日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明确放弃涉案房屋及车辆的继承份额,后以母亲可能出售房屋为由反悔。
当事人主张:
张志强:放弃声明有效,车辆归自己,房屋份额赠与母亲。
张芳:放弃声明因情况变化失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李华:接受张志强赠与,房屋归自己,放弃车辆继承份额。
二、争议焦点
(一)放弃继承声明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放弃声明为书面形式,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应认定有效。
被告抗辩:放弃声明基于母亲承诺不售房,现母亲拟售房属重大情势变更,应允许反悔。
(二)涉案车辆是否属遗产
原告主张:车辆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自己实际出资购买,属借名登记,不属遗产。后认可属遗产,要求继承。
被告主张:车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法定继承。
(三)房屋分割方式
原告放弃份额赠与母亲,母亲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的 50% 份额。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属:
确认归李华所有(张建国 50% 份额由李华继承,张志强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李华)。
涉案车辆归属:
确认归张志强所有(李华放弃车辆中张建国的 50% 份额,张芳放弃继承)。
驳回其他请求:
张芳的法定继承主张因放弃声明有效而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 1124 条,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一经作出即生效,反悔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张芳签署的放弃声明系真实自愿,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无效情形,法院认定有效,驳回其反悔主张。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50%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华、张志强、张芳)继承。张志强放弃份额赠与李华,张芳放弃继承,故李华取得全部产权。
涉案车辆: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50% 份额作为遗产。李华放弃继承,张芳放弃继承,故张志强取得全部产权。
(三)借名买车的举证责任
原告最初主张车辆属借名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如出资证明、借名协议),后认可属遗产,法院按登记权属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核心证据的关键作用
放弃继承声明:原告提交书面声明原件,结合被告自认签字真实性,直接证明放弃继承的有效性,阻断被告的反悔主张。
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房屋和车辆的登记证书,快速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简化权属争议。
(二)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
利用《民法典》第 1124 条关于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强调书面声明的法律效力,迫使被告承担反悔的举证责任(需证明欺诈胁迫),最终因被告举证不能而胜诉。
针对原告 “借名买车” 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况,及时调整策略,认可车辆属遗产,通过放弃继承规则实现继承目的,避免陷入证据不足的风险。
(三)当事人意愿的平衡技巧
原告主动将房屋份额赠与母亲,满足母亲养老需求,促成母亲支持其车辆继承主张,形成利益平衡,提高法院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度。
法院尊重李华 “房屋自住不售” 的承诺,驳回被告 “情势变更” 的抗辩,体现对被继承人配偶生活保障的考量。
(四)程序风险的有效规避
对未到庭的李华,通过书面答辩意见固定其对房屋和车辆的处理意愿,避免因当事人缺席导致事实认定困难,确保判决符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启示:在继承纠纷中,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是关键证据,需注重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对于借名登记财产,应提前收集出资证明等证据,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同时,结合当事人实际需求设计诉讼策略,通过利益平衡提高裁判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