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遗嘱效力部分认可!律师代理平衡法定与遗嘱继承份额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建军(被继承人养子,随生父姓)
李芳(被继承人次女,随父姓)
李强(被继承人三子,随父姓)
李海燕(被继承人四女,随父姓)
被告:李明(被继承人长子,随父姓)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李建国(2023 年 1 月 22 日去世)与配偶陈秀英(2015 年 6 月 27 日去世)育有子女李明(长子)、李芳(次女)、李强(三子)、李海燕(四女),并收养张建军(3 岁起由二人抚养成年,未改姓)。夫妻共有一号房屋(海淀区军产住房),登记在李建国名下。陈秀英去世未留遗嘱,李建国去世后,李明主张其留有打印遗嘱指定房屋由自己继承,其余子女以法定继承起诉分割,引发纠纷。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收养关系争议:
原告提交干休所证明、李建国档案材料,显示张建军为其子女;李明自认张建军自幼由养父母抚养,但否认收养关系(因未办理登记)。
遗嘱效力争议:
李明提交 2014 年打印遗嘱,记载李建国将房屋交由李明继承,有代签人、记录人、见证人签字及干休所证明,原告质疑遗嘱真实性(无亲笔签名,仅印章和手印)。
财产性质与分割: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秀英去世后未分割遗产,李建国去世后李明占有房屋,丧葬费及抚恤金未分配。
二、争议焦点
(一)张建军是否具有继承权
原告主张:张建军 3 岁起由李建国、陈秀英抚养至成年,干休所文件及李明自认可证明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享有继承权。
被告抗辩:张建军未办理收养登记,仅为亲属寄养,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
(二)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被告主张:遗嘱由干休所工作人员代签,有见证人及录音证明,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原告质疑:遗嘱无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录音原始载体损坏,真实性存疑,且李建国无权处分陈秀英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分割方式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秀英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五子女均分,李建国的 50% 份额因遗嘱仅能处分个人部分,整体应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割。
被告主张:李建国通过遗嘱将个人份额指定由自己继承,应排除其他子女对该部分的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房屋份额分配:
一号房屋属李建国与陈秀英夫妻共同财产,陈秀英 50% 份额由五子女(李明、张建军、李芳、李强、李海燕)各继承 10%(即十二分之一);
李建国 50% 份额按遗嘱由李明继承,故李明共占三分之二份额,其余四原告各占十二分之一。
其他财产处理:
丧葬费归李明所有;
一次性抚恤金及生前六个月工资由四原告(张建军、李芳、李强、李海燕)各分得四分之一。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全部份额及被告要求独占房屋的请求均被驳回。
四、案件分析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11 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未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在《民法典》实施前形成的,可结合抚养事实认定。张建军自幼由被继承人抚养至成年,干休所档案及李明自认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其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二)打印遗嘱的效力审查
遗嘱符合《民法典》第 1136 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签人、记录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日期,干休所证明及证人证言补强真实性,原告未申请手印鉴定,承担不利后果,遗嘱对李建国个人份额处分有效。
但夫妻共同财产中陈秀英的 50% 份额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由包括养子女在内的五子女均分,体现了
“先析产后继承” 的原则。
(三)军产住房的特殊性处理
干休所证明明确房屋可由子女继承但暂不能上市交易,法院对使用权份额进行分割,既尊重军产管理政策,又保障继承人对财产的共有权,避免因产权限制导致纠纷无法解决。
(四)抚恤金与丧葬费的性质区分
丧葬费作为实际支出费用,归负责操办丧事的李明,符合公序良俗;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法院根据亲疏关系和生活紧密程度,判决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较少的四原告平均分配,平衡各方利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亲属关系证据的精细化举证
收养关系:通过干休所官方文件、当事人自认等多渠道证据,证明事实抚养关系,弥补未登记的程序瑕疵,确保养子女继承权得到法院认可。
遗嘱抗辩:聚焦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强调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份额,成功将陈秀英的遗产部分纳入法定继承,避免被告通过遗嘱独占全部房屋。
(二)法律条款的交叉适用技巧
在承认遗嘱部分有效的同时,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运用《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153 条先析出配偶份额,再处理遗嘱继承,有效限制遗嘱效力范围。
针对抚恤金等非遗产财产,援引《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明确其属近亲属共有,按平均分配原则处理,避免混淆遗产与其他财产性质。
(三)特殊财产的政策衔接
提前与干休所沟通获取书面证明,明确军产住房的继承政策,确保法院在处理使用权分割时于法有据,避免因财产性质特殊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本案启示:在处理混合继承纠纷时,需精准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灵活运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规则,同时重视特殊财产的政策依据。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应通过多维度证据链弥补程序瑕疵,保障养子女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