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合法,律师代理驳回遗产共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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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芳(被继承人周霞次女)
被告:
李建国(被继承人长子)
李俊杰(被继承人幼子)
周秀兰(李俊杰之妻)
李浩然(李俊杰之子)
李丽华(被继承人长女,反诉原告)
第三人:甲公司(回迁房开发企业)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周霞(2020 年
去世)与丈夫李国强(2007 年 去世)育有子女李建国、李丽华、李芳、李俊杰。2012 年 9 月,周霞一家位于丰台区 20 号的宅基地被腾退,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三套回迁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及补偿款。协议约定一号房屋(58㎡)归周霞,二号、三号房屋分别归李俊杰一家,补偿款 100 万元归周霞。周霞于 2012 年立打印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次女李芳继承。周霞去世后,李芳诉请确认继承权,李丽华以遗嘱无效、拆迁利益未分割为由抗辩。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协议与口头分配:
2012 年《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人口为周霞、李俊杰、周秀兰、李浩然四人,选购一号房屋(58㎡)、二号房屋(87㎡)、三号房屋(87㎡),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扣除,余款 321.5 万元由周霞支配。
李俊杰一家陈述与周霞达成口头协议:一号房屋归周霞,另两套归李俊杰,补偿款 100 万元归周霞,余款归李俊杰,已实际履行 8 年。
遗嘱效力争议:
周霞 2012 年 12 月 6 日立两份打印遗嘱,由律师许某代书、金某见证,明确一号房屋及存款由李芳继承,律师见证书及录像证明立遗嘱过程合法。
李丽华主张遗嘱因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无效,援引《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形式要件。
房屋现状与权属:
一号房屋(实测 57.54㎡)登记在甲公司名下,需退还房款 2300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92 元,李芳已入住。
二号、三号房屋已办理至李俊杰、李浩然名下,补偿款中李建国、李丽华各分得 20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原告主张:打印遗嘱有两名律师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日期,录像记录立遗嘱过程,符合《民法典》第 1136 条,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遗嘱为打印形式,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
(二)拆迁房是否属于周霞个人财产
原告主张:拆迁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周霞,家庭口头协议已分割完毕,属其个人财产,可通过遗嘱处分。
被告抗辩:原宅基地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未分割,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析产,周霞仅能处分个人份额。
(三)补偿款分配是否涉及遗产范围
原告主张:周霞已通过口头协议及遗嘱分配补偿款,剩余存款属遗产,按遗嘱由李芳继承。
被告抗辩:补偿款含李国强遗产份额,应先析产再继承,李丽华已收取 20 万元,需重新分配。
三、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确认:
一号房屋由李芳继承,李建国、李俊杰、周秀兰、李浩然、李丽华、甲公司于 7 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芳负担;
驳回反诉请求:
李丽华主张的拆迁利益析产及遗嘱无效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款项处理:
甲公司向李芳退还房款 2300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92 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严格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及《时间效力规定》第 15 条:
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日期。本案遗嘱由律师代书,两名律师见证并签名注日期,录像记录立遗嘱过程,符合形式要件,且无证据证明胁迫或欺诈,法院认定有效。
李丽华提出的 “见证人未注日期” 抗辩不成立,因遗嘱明确记载时间,见证人到庭作证确认过程合法,补足形式瑕疵。
(二)拆迁房的权属认定
家庭协议优先:拆迁协议虽以周霞名义签订,但安置人口包含李俊杰一家,四方通过口头协议分割房屋及补偿款,已实际履行多年,形成事实上的分家析产,一号房屋属周霞个人财产。
遗产范围界定:原宅基地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国强去世后,周霞作为共有人及继承人已取得相应份额,拆迁利益经家庭协议分割后,一号房屋及补偿款 100 万元属周霞个人财产,可通过遗嘱处分。
(三)举证责任与事实推定
李丽华主张宅基地为父母共建,但未提供建房证据,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认定其举证不足。
口头协议的履行事实(如房屋登记、补偿款分配)形成证据链,法院推定四方达成合意,支持原告关于个人财产的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关键证据的立体化组织
遗嘱证据链:提交律师见证书、录像资料、证人证言,形成 “代书 - 见证 - 签署 - 记录” 完整流程,破解被告对遗嘱形式的质疑。
履行事实佐证:以拆迁后 8 年未提出异议、房屋登记状态、补偿款分配记录,证明家庭协议真实有效,强化一号房屋属个人财产的主张。
(二)法律条款的精准援引
针对遗嘱效力,直接援引《民法典》第 1136 条及《时间效力规定》第 15 条,明确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及溯及力,压制被告对旧法的不当适用。
在权属认定中,结合《民法典》第 308 条(共有关系)与第 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区分家庭共有与个人财产,排除被告的析产请求。
(三)诉讼策略的攻防结合
主动夯实基础:提前申请律师证人出庭,补充录像证据,主动化解形式要件争议,变被动为主动。
阻断被告逻辑:针对被告 “遗产未分割” 主张,以家庭协议履行事实证明已完成析产,无需再适用法定继承,切断其请求权基础。
(四)程序细节的严格把控
及时申请法院调取拆迁档案,固定安置人口、补偿款分配等关键事实,防止被告模糊家庭协议内容。
在庭审中强调 “谁主张谁举证”,迫使未提供建房证据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巩固原告事实优势。
本案启示:在拆迁房继承案件中,需优先审查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结合履行事实构建证据链;针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争议,应通过见证流程的完整证明破解瑕疵质疑;同时精准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确保遗嘱处分范围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