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按份共有房屋分割难?起诉强制折价补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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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悦晨、杜宇辉、杜诗瑶、杜逸阳
被告:杜宇峰
(二)案件背景
杜文强与何静为夫妻,育有子女杜宇华、杜宇辉、杜诗瑶、杜宇峰、杜宇琳。杜文强于 2013 年
1 月离世,何静在 1998 年 1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2017 年 6 月 20 日,杜宇华因病逝世,其配偶为沈悦晨,二人育有一子沈悦晨。2021 年 1 月
8 日,杜宇琳因病去世,其配偶为田晓,育有一女杜逸阳。一号房屋原本是杜文强与何静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悦晨、杜宇辉、杜诗瑶、杜逸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法定分割。2021 年
9 月 29 日,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杜宇辉、杜诗瑶、杜逸阳、沈悦晨、杜宇峰继承,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自 2013 年杜文强去世后,杜宇峰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致使其他继承人无法行使相关财产权利,双方就房屋分割协商无果,进而引发此次诉讼。
(三)证据与庭审情况
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经沈悦晨、杜宇辉、杜诗瑶、杜逸阳申请,法院委托甲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评估。2023 年
2 月 20 日,甲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房屋在 2023 年
2 月 3 日的价值为 803.66 万元。杜诗瑶预交了评估费 22592 元。此外,杜诗瑶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将房屋折价款 160.732 万元提存至法院案款账户。
二、争议焦点
(一)房屋分割方式
原告方主张四人对一号房屋按份共有,每人占 25% 份额,并共同向被告支付 160.732 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则认为原告方共有不现实,提议卖掉房屋,且自己对房屋改造维护有投入,应得到一定比例补偿(10%-15%),不同意原告方的共有方案。
(二)补偿诉求合理性
被告称对房屋管理有投入,应多获补偿;原告方未认可该说法,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补偿诉求。
三、裁判结果
(一)房屋产权份额确定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沈悦晨、杜宇辉、杜诗瑶、杜逸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 25% 所有权份额。
(二)房屋折价款支付
沈悦晨、杜宇辉、杜诗瑶、杜逸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杜宇峰给付房屋折价款 1607320 元。杜宇峰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提取该笔款项。
(三)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法院根据双方原对房屋的共有份额确定分担。
四、案件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各方对一号房屋按份共有,且无不得分割的约定,所以沈悦晨等原告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二)分割方式合理性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在难以对房屋实物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应采用折价方式分割。通过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市场价值后,原告方提存了相应折价款,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方式,保障了被告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原告方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被告补偿诉求不成立
被告虽主张对房屋管理有投入应获补偿,但未能提供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主张需有充分证据支撑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共有物分割的法律条款,明确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基础制定诉讼策略。本案中,精准运用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随时请求分割的权利,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房屋分割方案。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
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保留好评估报告及相关费用凭证。同时,针对被告的补偿诉求,因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我方充分利用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进行反驳,有力维护了原告权益。这表明在法律纠纷中,完备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合理制定诉讼策略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对原告最有利的分割方式。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提存房屋折价款,既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折价分割要求,又向法院展示了原告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针对被告观点逐一反驳,确保法官能够清晰了解我方诉求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