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中,北京房产律师对老人未办证拆迁房遗嘱起诉继承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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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刘某某与配偶孙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刘逸飞、刘卓雅、刘琳悦。刘卓雅与配偶李瑞峰育有子女李熙晨。刘某某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拆迁安置情况
腾退人甲公司与被腾退人刘某某就北京市朝阳区某号院签订相关协议。《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一)》约定,被腾退地址房屋 13 间,认定面积 208 平方米,安置人口 5 人(刘某某、孙某某、刘卓雅、李瑞峰、李熙晨),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
3173879.88 元,预计安置房屋 4 套(3 套现房一居室共 156 平方米,1 套期房三居室
110 平方米)。《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签订,安置房屋总面积
274.32 平方米(期房 110 平方米,现房 164.31
平方米),其中包括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并约定了相关款项的计算与支付。安置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分配方案为刘某某、孙某某享有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刘卓雅、李瑞峰、李熙晨享有三号房屋及未交付的 110 平米期房。目前一号、二号、三号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仅签订相关安置协议和确认单,110 平米期房未交付。一号、二号房屋由刘某某、孙某某对外出租,三号房屋由刘卓雅一家使用。
(三)遗嘱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刘某某与孙某某订立共同遗嘱,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派出所旁的法律咨询公司。遗嘱由孙某某书写,内容为同意百年后房子和存款给刘琳悦,即一号、二号房屋给刘琳悦,钱也给刘琳悦,且刘某某和孙某某的生老病死葬由刘琳悦负责。遗嘱落款有孙某某、刘某某签名及手印,见证人吴某某、郑某某签名并注明相关见证内容。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琳悦及孙某某请求判令甲公司与刘某某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中就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刘琳悦继承。
(二)被告争议
刘逸飞表示虽为父母尽孝,但不理解为何遗产未分配给自己,承认刘琳悦在 2020 年 12 月后对父母照顾较多,且自 2021 年后去看望父母时与刘琳悦起冲突。刘卓雅、李瑞峰、李熙晨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遗嘱不真实,遗嘱未说明具体钱数且在拆迁安置房屋未交付时就处分具体房屋不合理。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腾退人甲公司与被腾退人刘某某之间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中就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刘琳悦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规定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二)本案遗嘱有效性分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其配偶孙某某共同订立的涉案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房产由刘琳悦继承。虽然四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经法院释明后均表示不申请对遗嘱中刘某某本人的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同时,证人郑某某、吴某某到庭作证,证实遗嘱订立过程及内容。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三)遗产范围及分配分析
各方均认可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所安置的 4 套房屋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属于孙某某、刘某某的安置房屋,且本案需要处理的刘某某遗产范围即一号房屋。孙某某同意将一号房屋作为刘某某的遗产由刘琳悦继承。综合遗嘱有效性及各方对遗产范围的认可等因素,刘琳悦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本案中,原告方成功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 —— 共同遗嘱。不仅保留了遗嘱原件,还邀请了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详细阐述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这提示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注重对遗嘱等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妥善保管,同时尽可能寻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
(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本案中,律师对自书遗嘱、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及效力认定等法律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精准运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必须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全面、细致的解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三)应对被告质疑的策略
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原告方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在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且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规则,使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表明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分析对方的质疑点,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和规则,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