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讲析:北京父母房改房母亲遗嘱继承受阻,我方起诉其他子女不认的维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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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关系:陈宇文、陈宇杰、陈宇萱、陈宇辉、陈宇琳是被继承人陈父与陈母的子女。陈父于1996年4月18日去世,陈母于2022年8月30日去世。陈宇萱于2022年10月16日去世,其丈夫为林某,二人育有一子林晓铭 。陈父和陈母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
房屋背景:1994年,甲公司以成本价将位于丰台区的二号房屋出售给陈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陈父,且出售时考虑了陈母24年的工龄,房屋建筑面积68.9平米,性质为成本价出售。
事件详情:陈宇文称陈母留有2018年6月23日的自书遗嘱,将其在二号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陈宇文继承。陈宇文要求判令二号房屋归自己所有,由自己向其他四位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其他被告对此存在异议。陈宇杰认为遗嘱并非陈母真实意愿,因其一直与保姆生活。陈宇辉、林某、林晓铭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称陈母是按事先打好的文本抄写,且在场人情况不明,还指出遗嘱中
“房屋中属于她的部分” 表意不明,不能确定是指房屋产权,同时强调各子女均尽到赡养义务,陈宇文尽义务少。
陈宇琳称遗嘱格式不符合规定,有加字改字情况,且购买房屋使用了陈父工龄,陈父应占大部分份额,陈宇文提交了派出所证明信、陈母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自书遗嘱及写遗嘱过程视频。陈宇辉、林某、林晓铭提交了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陈宇琳提交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电话录音及网上房屋价格查询等证据。各方对房屋现市场价值均认可按310万元认定。
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原告陈宇文请求判令二号房屋归自己所有,由自己向其他被告支付折价款。
被告诉求:被告陈宇杰、陈宇辉、林某、林晓铭、陈宇琳不同意陈宇文诉求,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认为陈宇文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多得遗产。
核心争议:陈母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即陈母将其在二号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陈宇文继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以及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二号房屋归陈宇文所有,陈宇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陈宇杰、陈宇辉、陈宇琳房屋补偿款258300元,给付林某、林晓铭房屋补偿款258300元。
案件分析
遗嘱有效性判定:涉案房屋为陈父与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将其在房屋中的部分由陈宇文继承。各方均认可遗嘱为陈母所写且有宣读遗嘱录像,从遗嘱内容
“房屋中属于我的部分归陈宇文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并在需要配合办理房产证等各类手续时予以配合” 来看,财产指向明确为房屋,并非房屋内物品。被告虽提出遗嘱可能受胁迫等质疑,但未提供证据,故陈母的自书遗嘱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继承份额确定:因双方对房屋现价值均认可按310万元分割,且均同意房屋归陈宇文所有由其给付补偿款,所以法院确定房屋由陈宇文继承,其按份额给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款。在陈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陈宇萱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林某和林晓铭继承。
胜诉办案心得
注重遗嘱证据的完整性: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原告务必收集齐全与遗嘱相关的各类证据。本案中,陈宇文不仅提供了自书遗嘱,还提交了写遗嘱过程的视频,有力地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对于遗嘱的形成过程,尽可能留存多方面证据,如见证人的证言、视频资料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遗嘱在法庭上的可信度,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遗嘱效力不被认可。
准确解读遗嘱条款:对于遗嘱中的关键条款,律师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准确解读。本案中,被告对遗嘱中 “房屋中属于她的部分” 的理解提出异议,律师需依据遗嘱上下文及常理,清晰阐释该条款明确指向房屋产权,而非房屋内物品。这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够精准把握遗嘱条款的真实含义,应对被告的质疑,维护当事人基于遗嘱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