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讲析:父亲遗嘱拆迁房继承受阻,起诉维权要点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
王逸飞、王宇翔、王诗涵是被继承人王建国与李红梅的子女,李红梅于 2008 年 6 月 22 日去世,王建国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去世。
房屋背景
李红梅生前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二号房屋(简称二号房屋)。李红梅去世后,王建国通过公证继承取得二号房屋全部产权。
之后,二号房屋经腾退置换为涉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号房屋(简称一号房屋)。2019 年 7 月 10 日,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一号房屋的置换购房协议。目前,一号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
事件详情
王逸飞称王建国生前立有遗嘱,将一号房屋指定由其继承。为此,王逸飞提供了落款日期分别为
2018 年 12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1 日的自书遗嘱,以及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代书遗嘱。其中,代书遗嘱有赵刚、孙丽作为见证人。王宇翔和王诗涵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不同意王逸飞继承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王宇翔认为代书遗嘱形式不规范,且怀疑见证人与王逸飞有利害关系;王诗涵则担心房屋会成为王逸飞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王逸飞请求判令被继承人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置换购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
被告诉求
被告王宇翔和王诗涵不同意王逸飞诉求,认为遗嘱存在问题,不应由王逸飞继承。
核心争议
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即王建国将一号房屋指定由王逸飞继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以及相关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王建国与甲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某小区居民房置换搬迁项目对接某小区南区置换购房协议》中关于购买涉案房屋(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王逸飞继承。
四、案件分析
遗嘱有效性判定
对于王逸飞提供的落款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8 日和 2019 年 8 月 1 日的自书遗嘱,虽王宇翔提出质疑,但无证据反驳,且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赵刚、孙丽在场见证,且由赵刚代书,遗嘱人王建国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法律规定。
王宇翔质疑代书遗嘱形式不规范,认为应不止两名见证人签名,以及怀疑见证人与王逸飞有利害关系,但缺乏证据支持。王诗涵虽认可遗嘱真实性,但认为非王建国自愿立遗嘱,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遗产继承法律适用
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王建国已去世,一号房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其通过遗嘱将一号房屋指定由王逸飞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逸飞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遗嘱证据
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原告需全面收集与遗嘱相关的各类证据。不仅要确保遗嘱本身形式合法,还应收集如遗嘱订立过程的录像、见证人的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王逸飞不仅提供了三份遗嘱,还提交了遗嘱录像,并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有力支撑了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律师应引导当事人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关联性,避免因证据单一而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精准解读法律条文
深入理解遗嘱继承相关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条件至关重要。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不同形式遗嘱的构成要件,律师要精准把握,并能在庭审中依据法律条文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有力阐释。本案中,律师准确依据继承法中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规定,反驳了被告对遗嘱有效性的质疑,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有效应对质疑反驳
针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质疑,原告及其律师需提前准备充分的应对策略。通过合理分析被告质疑的不合理性,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如本案中,针对王宇翔对代书遗嘱形式及见证人关系的质疑,王诗涵认为遗嘱非自愿的主张,律师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逐一进行反驳,使法官能够清晰判断遗嘱的有效性,从而支持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