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房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强与陈霞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李阳。李阳与徐琳系夫妻,育有一女李瑶。李阳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去世。
(二)财产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在李阳名下。该房屋于 2011 年由李强、陈霞通过某种方式处置给李阳,对于是否仅赠与李阳个人,各方存在争议。
(三)诉讼过程
李强、陈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阳名下的一号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徐琳、李瑶承担。
理由是:李阳去世时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李强、陈霞、徐琳、李瑶四人共同继承。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向法院起诉。
徐琳、李瑶辩称:不同意李强、陈霞的诉讼请求,李阳生前留有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归李瑶所有。庭审中,徐琳、李瑶提交 2022 年 6 月 26 日的遗嘱一份及两段视频,称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由吴刚代书,赵刚证明。遗嘱主要内容为因李阳突发疾病未办理房产过户,将一号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过户给徐琳,最终归李瑶所有。但代书人和证明人未出庭作证。徐琳、李瑶称因李阳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由徐琳向吴刚转达李阳意思,吴刚书写后给李阳宣读,李阳同意后签字。
李强、陈霞对该遗嘱不予认可,认为遗嘱形成不具备时空一致性,视频中李阳带呼吸机不能口述,代书人非现场书写,缺少关键环节,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此外,徐琳、李瑶提交李强、陈霞签署的证明一份,欲证明房屋赠与并非仅给李阳个人。李强、陈霞认可证明真实性,但称本意是赠与李阳个人。法院调取一号房屋档案资料,显示 2011 年 12 月 26 日李强与李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通过买卖形式办理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主张按法定继承李阳名下的一号房屋,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强调李阳未留有效遗嘱,应依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二)被告诉求
主张李阳留有遗嘱,一号房屋应归李瑶所有,拒绝原告按法定继承的诉求。
认为房屋赠与并非仅给李阳个人,而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争议焦点
徐琳、李瑶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在赠与过程中,是赠与李阳个人还是李阳与徐琳夫妻双方。
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各继承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李强、陈霞与徐琳、李瑶按份共有,其中李强、陈霞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徐琳占八分之五份额,李瑶占八分之一份额,徐琳、李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强、陈霞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驳回李强、陈霞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徐琳、李瑶提交的遗嘱,代书人吴刚未现场书写,且代书人和证明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徐琳、李瑶称因李阳在重症监护室存在特殊情况,但该遗嘱的形成过程仍存在重大瑕疵,故该遗嘱应属无效。
(二)房屋权属分析
从房屋来源看,2011 年由李强、陈霞处置给李阳。双方虽均认可房屋来源,但对是否赠与李阳个人存在分歧。徐琳、李瑶提交的李强、陈霞签署的证明,虽李强、陈霞认可真实性,但称本意是赠与李阳个人。法院调取的房屋档案资料,仅显示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不足以明确赠与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一号房屋应为李阳与徐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产继承分析
因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归徐琳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李阳的遗产。李阳的法定继承人有徐琳、李瑶、李强、陈霞。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将房屋判由各方按份共有较为合理。其中,李强、陈霞作为李阳的父母,徐琳作为李阳的配偶,李瑶作为李阳的子女,均有权继承李阳的遗产份额,由此确定各自的继承比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身份与关系证据:收集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等材料,清晰呈现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确定自身作为李阳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在本案中,这些证据明确了李强、陈霞与李阳的亲子关系,为主张继承权利提供基础。
遗嘱瑕疵证据:针对徐琳、李瑶提交的遗嘱,仔细分析遗嘱形成过程中的瑕疵。收集视频中李阳无法口述、代书人未现场书写等关键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同时,关注代书人和证明人未出庭作证这一情况,进一步削弱该遗嘱的可信度。
(二)法律条文运用
遗嘱继承法律条文: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特别是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诉讼过程中,准确引用相关条文,向法官阐述徐琳、李瑶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而无效。例如,依据民法典中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等规定,指出本案遗嘱的缺陷。
法定继承法律条文:鉴于遗嘱无效,重点研究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文。明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说明自己作为李阳父母,在法定继承中的权利。引用民法典中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为自己主张继承一号房屋份额提供法律依据。
(三)庭审应对策略
准备充分答辩材料:在庭审前,充分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针对每一种情况准备详细的答辩材料。对于对方关于遗嘱有效的主张,准备好反驳遗嘱效力的证据和法律分析;同时,预测法官可能关注的问题,提前组织好回答内容,确保在庭审中能够迅速、准确地回应。
清晰阐述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按照法律逻辑和证据顺序,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同时,注重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眼神交流,增强表达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在回答法官提问时,要抓住重点,提供准确、有针对性的回答,让法官能够快速理解自己的诉求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