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父亲与部分子女去世后,遗产分割纠纷法律依据与解决策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1. 人物关系:被继承人陈宇轩与原告林悦是夫妻,育有子女陈俊辉、陈诗涵、陈嘉豪。陈宇轩于2003年2月10日去世,陈俊辉于2016年7月8日去世,刘雅是陈俊辉的妻子,陈梓睿是陈俊辉的儿子。林悦在2019年2月20日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房屋情况:登记在林悦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以及登记在陈宇轩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均为陈宇轩与林悦的夫妻共同财产。
3. 遗嘱情况:1999年5月20日,陈宇轩和林悦在北京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明若夫妻一方先去世,西城区B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归另一方所有;若双方都去世,该房产归女儿陈诗涵所有。
4. 诉讼情况:原告林悦、陈诗涵、陈嘉豪起诉,要求法定继承陈宇轩在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的50%份额,同时要求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由原告林悦继承。被告刘雅、陈梓睿则主张陈宇轩在东城区房屋的份额应由二被告全部继承,西城区房屋中属于陈宇轩的份额应法定继承。二被告称陈俊辉对陈宇轩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还装修了东城区房屋,以此作为全部继承东城区房屋份额的理由,同时不认可西城区房屋的遗嘱,要求法定继承。此外,二被告出示林悦于2018年6月22日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陈俊辉遗产的《放弃遗产证明书》,但林悦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1. 东城区A号房屋继承方式:三原告主张法定继承,二被告以陈俊辉尽主要赡养义务和装修房屋为由,要求全部继承陈宇轩在该房屋的份额。
2. 西城区B号房屋继承方式:三原告依据遗嘱要求由林悦继承,二被告不认可遗嘱,要求法定继承。
3. 林悦放弃继承陈俊辉遗产声明的效力:二被告主张林悦放弃继承陈俊辉遗产,林悦的法定代理人不认可,该声明的效力成为争议点。
三、裁判结果
1. 登记在陈宇轩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由原告林悦继承并所有。
2. 登记在林悦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由原告林悦、陈诗涵、陈嘉豪与被告刘雅、陈梓睿共同继承并所有,其中林悦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三十一,陈诗涵、陈嘉豪每人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六,刘雅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四,陈梓睿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一。
四、案件分析
1. 东城区A号房屋继承分析:陈宇轩未对东城区A号房屋留遗嘱,其去世后应按法定继承,由林悦与陈诗涵、陈嘉豪、陈俊辉继承。陈俊辉继承的份额属其与刘雅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俊辉去世后,其继承份额中属于陈俊辉的部分,再由林悦与刘雅、陈梓睿继承。二被告主张陈俊辉尽主要赡养义务并装修房屋就应全部继承该房屋中陈宇轩份额,但证据不足,法院未采纳。
2. 西城区B号房屋继承分析:陈宇轩对西城区B号房屋立有遗嘱,明确其份额由林悦继承,二被告要求法定继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房屋中陈宇轩的份额按遗嘱由林悦继承。
3. 林悦放弃继承声明效力分析:林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年患病,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当日经机构评估能力受损,且其法定代理人未事后追认,所以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相关辩称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重视遗嘱效力认定: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是关键证据。对于有遗嘱的情况,要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本案中对西城区房屋遗嘱效力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房屋的继承方式。
2. 准确运用法定继承规则:当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法定继承规则至关重要。要清晰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份额分配原则,本案中对东城区房屋的继承就是依据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的复杂计算和分配。
3. 关注当事人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会影响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处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时,要审查其作出的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本案对林悦放弃继承声明效力的判断。
4. 有力反驳对方主张:面对对方不合理的主张,要收集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例如二被告主张全部继承东城区房屋份额,三原告通过否认陈俊辉尽主要赡养义务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